2014年新春上班的第二天,被执行人罗某急冲冲的赶到长阳铺法庭,情绪激动的对法官说:“我与屈某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我才拖欠3682元案款,你们法院为何划拨我银行存款6210元,你们法院超标的划拨,这是违法的,你们应给我一个说法”。主办法官心平气和的说,我们法院多划拨你银行存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你收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你进行罚款或拘留。你的这件交通事故案件已经生效有三年多了,我们的执行通知书三年前已经送达给你,我们也曾经多次上门寻找你们,你都回避或者对我们的工作熟视无睹,这是双倍的惩罚。当主办的法官拿法律条文给其看后,罗某悔不当初,“本来我也是想把钱还给他的,但这段时间做生意资金紧缺,本来还想用这笔款来周转一段时间再给他的,没想到就被你们法院冻结了,现按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亏大了,真是得不偿失,既然法律有这样规定,我也认了,算是花钱买教训吧,我知错了,希望你们能够原谅,不要对我进行罚款了。”鉴于罗某态度诚恳,法院决定不再另对其进行其他处罚了。原来,2010年1月6日,罗某驾驶摩托车在马路上将年近七旬的屈某挂伤,在屈某住院期间,罗某支付了部分的费用,后因为后续治疗费以及护理费等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屈某遂于201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底经法院判决,罗某赔偿屈某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3682元,罗某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该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判决生效后,罗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屈某于2011年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多次督促罗某履行给付义务,但其依然心存侥幸,一托到底,以和申请执行人商量和解、暂无履行能力等种种理由搪塞执行法官,尔后罗某及其家人干脆外出务工,不知去向。2013年农历年关将近,被执行人罗某之妻回家,并到银行办理业务。得知这一消息,主办法官迅速到辖区银行网点查询,发现农业银行网点被执行人罗某有活期存款1.2万余元,依法对执行款项进行了划拨。一个长期拖欠执行款、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在法律权威面前尝到了违约苦果。执行法官释明,迟延履行利息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如果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此部分款项自然免除,正是由于其蔑视法律权威,一再拖延履行法律义务,才形成高额利息自尝苦果,这是法律对“老赖”的惩罚,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有力保护和补偿。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拒绝履行赔礼道歉法院强制双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合法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