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损害,依据其内容可以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我国在行政侵权损害赔偿方面总的方向是不过分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充分全面保护受害人权益。(一)、财产损害所谓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一般包括:生命健康权受损害,所造成殡葬费及抚养费损害;身体受损害后增加的生活上需要及因此减少劳动力的损害;另外是物的损害,指物的毁损及消失所丧失和减少的价值,主要表明在以下几个具体方面: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强迫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义务或行政决定,或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而采取的各类强制性措施。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有权向公民法人征收财物,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计划生育部门征收超生费等等。国家也有权依法征用公民和法人的财物、占用土地等。由于征用财物、收取税费关系到公民、法人的财产权,一般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征用、征收的数额、标准、方式、期限、对象等。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向公民、法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属于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赔偿。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制企业合并、联营,非法强迫公民、法人转让商标、著作权,违法确认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等。对于财产损害,一般国家只赔偿直接和一部分间接经济损失,实际利益的损失和直接可得利益的损失。而对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一般不予赔偿。实际利益和可得利益损失包括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丧失,财产外部变形,数量减少导致的价值降低或失去价值,财产的变质、破损导致其价值降低或失去价值;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失去原来可取得的利息、利润或其他收入等。预期利益是尚未具体、尚未确定的收益但依通常情形或已定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事情,可以期待得到的利益,因损害的丧失而妨碍得到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