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应载明的内容包括:存货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仓储物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物品性质、质量、数量等)、仓储地点、仓储期限、报酬、仓单出具时间等相关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