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遇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

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是指任何人都不能预见、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地震、泥石流、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社会大罢工、飞机和火车晚点等。

而因政策性而导致的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则是指因国家突然对一些政策性规定加以改变,使当事人无法预见,或者即使能够预见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但是要注意一点,如果是简单的政府干预生产经营等情况,是不能算作政策性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的。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据此规定,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继续履约,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