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艺术是通过人的演唱、演奏或人体动作、表情来塑造形象、传达情绪、情感从而表现生活的艺术。例如音乐。音乐是以声音为物质媒介,以时间为存在方式并且诉诸听觉的艺术。音乐不像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那样,能够直接提供空间性并且在时间中凝固不变,它在时间中展开并完成,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流动性。同时,声音对应于主体的听觉器官,人们对音乐的把握主要是靠听觉来完成的。所以,音乐又叫听觉艺术。再如舞蹈。舞蹈是人体动作的艺术。它通过有节奏、有组织和经过美化的流动性动作来表情达意。舞蹈表情、舞蹈动作、舞蹈构图是舞蹈艺术的三要素。上述三要素不是孤立的,而是以人物内在情绪和心灵贯穿起来,构成有机的艺术整体,从而实现“舞以宣情”的目的。此外代表此门类的通常还将戏剧、杂技、曲艺、小品、魔术等也划入表演艺术。表演者权的含义是什么对表演者权利主体即表演者的界定,理论界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范畴界定。在广义上,表演者不仅包括对享有著作权的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同时也包括对公有领域内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以及进行非作品表演的人。在狭义上,表演者只包括那些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而不包括表演非文学艺术的人,例如杂耍演员、杂技演员、体育运动员等。2、主体类型。邻接权意义上的表演者肯定为自然人,但能否为公司、企业或其它法人,则值得探讨。我国著作权法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将表演限定为是对作品的公开再现,而对非作品的再现则主要利用合同法或再现者在民法上的肖像权来进行保护。表演者权的内容有哪些(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权产生: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是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