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发现后及时予以变更;或者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是否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