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有下列法律效果:1、被代理人及时予以追认的,代理行为有效;2、被代理人未予追认或者收到催告追认的通知后不作表示的,代理行为无效;3、善意相对人撤销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