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应具备条件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1、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 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2、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3、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4、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5、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6、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7、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第一步:领取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三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领《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6、《指定(委托)书》;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