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的是,对离休干部而言,不是”异地安置“,而是”易地安置“。

1983 年 5 月 16 日,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 20 号文的解释是: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根据上述解释,则离休干部的易地安置是指离休干部跨省、地、县安置。

离休干部安置的原则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和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离休干部的安置规定

(1)就地安置有困难,要求回原籍的离休干部,副省长级以上的或原籍是省会的,可到原籍省会安置。

(2)离休干部的爱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到天津、上海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参照本条办理。

(3)离休干部夫妇身边无子女的,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

(4)在高原、沙漠、边远地区(西藏除外)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一般可在离休时所在省的省会、自治区的首府或交通、物质条件较好的其它城镇安置。对身体确实不适应或就地分散安置有困难,需到内地安置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女工作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安置。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可按(2)项规定办理。

高原地区是指海拔 3500 米以上的地区;沙漠地区是指沙质荒漠地区;边远地区是指靠近国界、远离交通中心的地区。

离休干部安置报批手续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经接受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干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相当县级以上的单位直接与接受地区联系办理。并由接受地区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安置的证明,公安、粮食部门凭证明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进北京安置的离休干部,司局级(含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和司局级以下的,属地方的由北京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接受安置的部委损人事部审批。副省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的干部,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