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被告人签认罪书是没有什么坏处的,即便是不自愿认罪的,后续在审判中也可以重新指出。认罪书是当事人对所犯罪行供认无余,由公安人员代写,并由被告人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