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其已经承担的赔偿金能否追偿保险公司依照《强制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其已经承担的赔偿金能否追偿如果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在保险公司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合同解除后,其已经承担的赔偿金能否追偿《强制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显然,保险公司无权向受害人追偿。那么能否向投保人追偿呢《强制保险条例》未作回答。我认为,交强险合同也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际是一种由法律设定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特殊合同,应属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投保人隐匿重要事项,并因其隐匿的重要事项被发现时,交强险合同往往已经经过一段时间,使保险公司丧失了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机会,并为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了本可避免承担的强制保险赔偿责任从而造成损失,其责任应在投保人。因此,按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和民法通则第115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有权向投保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至于具体金额,可参照如下方法确定:①如果保险公司将保险费全部退还投保人的,则可全额追偿;②如果保险公司将保险费部分退还投保人的,则按收取的保险费所占比例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