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总结:男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婚后房贷部分由女方归还。但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上只署男方名字,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女方能否享有房屋产权?按照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专家表示,这种情况应当理解为婚前财产的投入在婚后转换成物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的一个转换。至于婚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债务,实际上银行放贷是在结婚前完成的,当事人通过申请银行贷款已经完成了出资行为,不能因为婚后债由谁归还而影响物权的归属。但在这种情况中,即使男方返还了女方婚后还贷部分,对于女方来说还是感觉吃亏。因为在目前房价高涨的年代,当年的几十万如果不用于还贷,自己可以买一个一室一厅。但现在即使有了这几十万也买不到一室一厅。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又是另一个争议。“一般来说房子是谁的,增值就是谁的。另一方不能享受增值部分。”专家表示,如果是投资行为,婚后收益可能属于共同财产。但目前很少把“买房”认定为投资行为。所以主流的做法并不支持将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财产分割,但这次解释(三)也有了一定突破。此次解释(三)中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但这项规定可能只是解决了目前的问题,将来可能还会产生新的问题。“这个解释倾向于可以对增值部分一定考虑,但忽略了贬值的问题。”专家提出疑问,如果将来房屋贬值了,是否也要夫妻双方承担?问题咨询:“我们结婚前,丈夫余某按揭购置了商品房一套,房产证登记在他的名下。婚后我们夫妻共同归还贷款,至今所贷房款已将近还清。不幸的是我们夫妻之间感情出现问题,即将到法院诉讼离婚,我是一个女同志,又带着小孩,我想我们所住的商品房应归我所有,法院会支持吗?”廖女士对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归属谁的问题苦苦纠结。房子,变成了困扰现代家庭的一大难事。没有房子,结婚似乎变得不切实际。但即使有了房子,关于房产归属问题也可能让夫妻闹得“鸡飞狗跳”。婚前购房、父母资助买房、共同还贷等都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地方。另外,由于目前大多数家庭都是按揭贷款购房,这其中牵扯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产权证存在较大时间差、按揭贷款首付、还贷出资比例等,按揭房屋更容易变成一个说不清的财产。相关知识:夫妻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究竟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此次解释(三)中最受关注一点在于,对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产权的归属确立。根据解释(三)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于夫妻或双方家庭买房产权证登记时,律师建议应明确各自支付金额的份额,并明确按出资比例拥有产权。这样,即使未来婚姻破裂在分割财产时,双方也不会因为对所得部分产生异议。如果仅仅只是一方出资的,是否将对方的姓名也写上去,需要认真考虑。因为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名字出现在产权证上,则意味着权益得到了确认。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