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当事人义务主要包括提供材料时的义务、定作人协助义务、承揽人保管义务、承揽人保密义务以及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其中保密义务为: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