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人的职责范围是代理商标申请人进行注册申请;代理续展注册、转让注册、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代理商标异议、异议答辩、异议复审;代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等。具体由商标的所有人和代理人员在代理合同中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第八十六条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第八十七条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第八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