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宾馆停放车辆被盗,宾馆不能以免费保管免责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难以确定有偿保管的,属于无偿保管。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合上述,当事人入住宾馆,将车停放在宾馆的停车场内,并取得了停车牌,当事人和宾馆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虽然宾馆是免费保管,但“免费保管”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免费,其本质还是应当属于有偿的商业服务,即与宾馆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一旦车辆被盗,而宾馆又无法证明其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就有可能获得赔偿。如果当事人与宾馆协商未果,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维权。为防患于未然,在停车场存放车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停车后应当及时向保管人索要保管凭证,有收费的更要索取发票或收据,而且凭证上应当尽量注明您停放车辆的简要情况,如车牌号、时间、地点、保管人签名或盖章;二、一旦出现车辆被盗、毁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方面可方便公安侦查,尽早破案,另一方面报案时的一些材料也是您今后向保管人索赔的有力证据。三、尽可能的选择一些保管实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偿付能力有保障的保管人,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车辆损失的风险,也可最大限度的保障您车辆被盗或毁损后的赔偿额。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入住宾馆的车辆,宾馆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此如果自己的车辆被盗的,宾馆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