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非法占有为目的”推定可行性的法律规范及认定标准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采用刑事推定的方式,推定在刑法规定中经常出现,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走私罪的规定等,使执法人员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司法解释中也有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四种具体行为以落实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为诈骗集资行为,类似规定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有体现,同样推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运用的也很普遍,目的在于改变司法实践中惯用的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当直接证据不存在或是只依据直接证据不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时,通过间接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逻辑上的联系进行推理,进而得出待证事实为真的过程。实践中运用刑事推定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采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着重在于:其一,对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外的证据进行归纳整理,着重对可以表现其具有占有目的的间接事实证据进行收集;其二,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分条归纳、然后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驳其涉嫌诈骗的事由;其三,运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案件的其他证据所能够说明的事实,运用经验、常识、逻辑学等推导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四,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来反驳推定事实,以判定推定事实是否成立。具体操作中也有许多办法,在此列举较为典型的几点:1、是否存在虚假的承诺,这对于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关键。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掌握被害人爱占便宜、贪图小利的心理,以内部股票消息、巨额奖金、高额利息等博得被害人的信任,然后开始编造需要公关费、手续费等谎言诱使被害人陷入陷阱。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后的处置情况也能体现其主观目的,把这作为依据进行刑事推定也非常可靠切实。无论哪一类的的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标均最终指向财物,以借为名的诈骗犯罪与一般侵占、民事欺诈容易混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不会被轻易察觉,因此对侵占财物的事后处置情况就成为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3、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后态度上也可以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有财物后,会立即逃匿并变更手机号码,导致被害人对自己的财物完全失控,据此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注意的是在实务操作中不可将此作为唯一评判标准,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占有财物后既没有逃匿也没有变更联系方式,只是极力编造理由,拖延搪塞。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辩解。事实推定减轻了控方提供证据的责任,控方只要证明了基础事实存在,就可以不用再提供证据证明推定事实存在,如果对方不能提出任何相反证据,裁判者可以认定推定事实存在,须注意的是,推定事实的说服责任仍在控方,事实推定只能使裁判者形成对控方暂时有力的心证,这种有利局面会随着被告人的反驳而随时消失,裁判者往往是在对基础事实与反驳证据进行权衡后才能作出裁判,控方对案件的整体事实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仍然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处理的法律依据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100000元以上。所以达到5000元就构成犯罪。非法占有就是侵占,数额较大还将构成侵占罪。面对着各种诱惑,我们必须要控制住自己的各种贪念,不要陷入了不法分子的发财陷阱,使自己的财务和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