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