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三、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四、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