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也可称为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业主、项目法人;包括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