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二、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类债权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2、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3、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三、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该转让行为就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但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例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