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后还可增加无论是一次性给付,还是按月给付抚养费,在有正当理由的时候,子女均可以要求非抚养方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所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法律是允许的,但并非一次性给付后子女不能提出增加。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一次性付清了子女的抚养费的,子女在必要时仍然可以提出增加的合理要求,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当给付。为此,子女可以向非抚养方提出增加抚养费,如果拒不同意,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弊多利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在子女抚养费给付办法上究竟是确定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的问题上,从他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存在较多弊端,既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产生的副作用也较多,其主要表现在:一、义务主体的责任不平等。父母离婚确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从形式上说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抚养费数额不足或者数额太大,义务主体一时承受不了,往往是象征性地给付一定数额,以后就置之不理,与实际抚养子女所需金额差距甚大。这样就减轻了一方义务主体的责任,加大了另一方义务主体的责任,使被抚养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二、抚养人侵犯抚养费。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一次性取得子女的抚养费用,抚养者有可能将抚养费挪作它用,如用于治病、还债甚至赌博等不法行为,而不能真正用于子女的抚养。三、造成不应有的讼累。一次性给付数额由于太少或者因计算不准确,随着人均生活水平标准的提高,物价的上涨和医疗费的增加,原来确定的抚养费远远不能支付子女的费用,因此,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不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