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李某被民警抓获。李某供称,事发当晚,他看到彭某夫妇在大厅吵闹,并将一瓶臭豆腐扔在大厅地上。几名客人看不惯遂对彭某进行殴打,否认自己殴打彭某。而多名酒店客人、路人以及保安均提供证言称,亲眼看到李某对彭某进行殴打。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赔偿彭某经济损失2.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李某上诉称,原判事实不清,他只是尽保安的职责对彭某进行劝阻,未殴打彭某,不应赔偿。今年4月28日,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李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11月被行政拘留5日;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6月被行政拘留14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8月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法律解读】如果故意伤害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本案的歹徒,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黄女士已经深受重伤,歹徒很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具体的定罪量刑,还要看歹徒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此外,如果故意伤害情节轻微的,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