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不是书证,是行政诉讼证据中的数据电文。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途径都是围绕证据认定的三要素进行,即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其中真实性是基础要素。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现状1、没有明确的认证规则证据的认定依据一定的认证规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不同的证据种类,有不同的认证规则。对于电子邮件,大家都试图对它进行归类,以便确定审查认证的规则,有人认为属于书证,有人认为属于视听资料,有人认为属于一种全新的证据形式。但电子邮件具备的易被伪造、篡改的特征,使得书证(其认证规则为是否原件,是否有相反证据等)、视听资料(其认证规则为是否原始记录,是否有相反证据等)的认证规则都难以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作出认定。因此电子邮件的认证规则还处于摸索和逐步建立阶段。2、认证困难重重首先,电子邮件形式上的真实性,即电子邮件是否真实存在难以凭邮件本身的记载予以认定。特别是不在网页里的邮件,更是难以判断。其二,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更是扑朔迷离,因为太容易篡改了。其三,电子邮件生成数据考察和认定存在巨大的困难。网络数据非常庞大,寻找某一邮箱的具体地址,以及发送和接受的数据,难度大于大海捞针。目前尚没有看到过生效的判决里单独直接依据电子邮件,对其所体现的事实作出认定。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于电子邮件,如果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特征的,并且在法庭审理上经过质证的,人民法院是需要采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