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被履行的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事先催告,经催告后依然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或自身直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