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第一次拍卖不成功的可以继续拍卖,第二次拍卖仍不成功的,法院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如果经过三次拍卖不成功的,债权人不接受拍卖标的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折价变卖标的物。

【法律依据】

《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