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1、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受理时,报案人必须出具失踪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登记受理后,受理单位应当向报案人出具回执,并告知报案人如有失踪人员下落,立即向受理报案部门报告。

2、在征得失踪人员亲属同意后,可以按规定采集DNA血样,进行DNA检测。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负责DNA检材的管理、检验工作。

3、公安机关有义务向报案人、失踪人员亲属及其他关系人调查失踪人员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4、经过调查寻找,刑侦部门认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才能填写《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