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称,2014年4月,范某利用其担任朝阳区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北京尧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鼎公司)在万达百货门店的导向标识项目中标为名,向杨某索要回扣11.9万余元。范某则不认可指控。他辩称,其收受的钱与招标无关,多年来他对杨先生很照顾,会帮其催工程款等,杨先生很感激他,这些钱属于“感谢费”。“我2014年4月11日辞职,4月29日杨先生才打钱给我,我的新工作报酬更好,职位也高,我认为杨先生这样打点,是为了之后更好合作。”离职还遭索贿业务经理愤然举报据了解,杨先生是尧鼎公司的业务经理。其证称因范某索贿数额太高,范某离职后,接任范某的李某也多次给他打电话要钱,即使在他从尧鼎公司离职后也不断接到索贿电话,并责怪他办事不力,这才一怒之下举报。万达集团接举报后令审计部介入调查。万达审计部一副总证称,2015年2月,万达接到尧鼎公司万达项目代理杨先生的举报,称范某在负责万达8家门店的导向标识招标采购中,向尧鼎公司索要37万的好处费,其中25万元是现金,另11.95万元打入范某妻子账户,另有50元为汇款。公司审计部介入后,先找举报人了解了情况并搜集了相关汇款凭据,后又找到该次招标的5名技术评委。审计部发现,5人中有3人打分高度一致,且这3人均来自物管部门。另外,范某的消费与其收入严重不符,故审计部初步认为,范某有舞弊和索贿受贿嫌疑。杨先生证言显示,万达公司招标做广告,范某问其是否有兴趣参加。杨先生称很感兴趣,范某向其透露可让尧鼎公司中标,但尧鼎公司需付合同款的25%做回扣。为了公司业绩,杨先生答应了。该项目评标时,范某先把两家报价较低的公司排除在外,最终让杨先生所在的尧鼎公司中标,总中标额230万余元。杨先生称,其按照承诺在2014年3月底在通惠河边交给范某25万元现金。2014年4月22日,其又打款12万元给杨先生,其中扣除了50元手续费,“是范某主动打电话给我,说他离职了,要赶紧打钱。”另方案清单证明,尧鼎公司的报价总额为230余万元,与其它公司报价相比,高出60万元。查清楚后,万达向警方举报,民警电话联系到范某。2015年8月11日8时许,范某到朝阳区经侦队配合工作,随后被拘传到奥运村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范某亲属退缴11.9万余元。跟评委打招呼帮广告公司中标据范某供述,其是收了杨先生给的好处费11.9万余元,他让杨先生将钱汇到了其爱人姜女士的账户。万达公司在2014年导视标牌投标开始前,就有五六家公司参与竞标,尧鼎公司参与竞标,是杨先生向其许诺,如果公司中标,定会给其好处。在招投标履约评估阶段,作为万达百货工程部负责人,范某给尧鼎公司打了高分,并且跟其他评委打了招呼,尧鼎公司最后胜出。范某承认,案发后其与杨先生订立攻守同盟,以此否认受贿。受贿获刑10个月没收11.9万赃款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作为万达百货工程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并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作员受贿罪。至于范某所辩称,“收受钱款是感谢费、打点费,与招标无关”等供述和辩解,朝阳法院认为,在案杨先生等人的证言,均能证明范某收了杨先生给的钱,这钱也是为了帮助杨先生所在的公司在招标中中标,钱款用途明确。鉴于范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是自首,且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还退缴赃款等情节,朝阳法院从轻处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没收其在案赃款11.9万元。受贿罪怎样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和受贿,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犯罪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和受贿,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犯罪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