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程序适应用规范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应用与理论有差别的原因有三:一是法律本身对公告程序缺乏具体完整和规范性规定;二是法院内部缺乏统一要求,造成实际中的操作不一;三是审判人员对已有的法律规定缺乏认真的理解和贯彻,忽视了程序公正。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