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批准用地的许可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2、由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属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之前,先经规划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前置审批条件。

3、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作用: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扩展资料:

建设用地批准书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如下:

一、A类:划拨用地(增量)

1.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仅限于单独项目选址)、《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属政府资金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属于非政府资金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文件;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仅限于单独项目选址);

5.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以及位置示意图;

6.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安置补偿协议;

7.外环线以内项目需附1:2000或1:10000(中心城区外)现势地形图2份(其中一份用铅笔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标注位置);

8.新增费和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

9.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0.规划设计成果或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二、B类:出让用地(增量)

1.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提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凭证、耕地占用税或减免税凭证;

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C类:出让用地(存量)

1.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36、037号窗口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步:国土房管局驻中心首席代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步:国土房管局驻中心036、037号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