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的方式一般分为逐笔交收和净额交收两种。逐笔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每一笔交易成交后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进行一次交收,它可以通过结算机构进行,也可以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比较适合以大宗交易为主、成交笔数较少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欧美一些证券结算机构如著名的CEDEL国际清算中心就主要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净额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约定的交收期限内,以买卖双方进行证券交易后计算出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收,它必须通过结算机构进行,比较适合于投资者较为分散、成交笔数较多、每笔成交的数量较小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净额交收通常需要经过两级结算完成,即首先由交易所与证券商之间进行结算(一级结算),然后由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结算(二级结算)。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结算采用净额交收方式,但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在上海,两级结算实际上是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一次性进行的,结算公司直接完成证券在投资者之间的转移;而在深圳,在由深圳证券结算公司集中进行证券结算的同时,由证券商进行与投资者之间的结算,而还是通过两级结算来完成证券在投资者之间转移的。证券结算风险:证券结算的核心,是买卖双方能够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责任。因此,证券结算的风险,归根到底表现为交收责任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从形成原因来划分,证券结算的风险有四类: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这是因交易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交收责任而造成的,这种无力履行交收责任的原因往往是因为破产或其他严重财务问题。信用风险可进一步分为本金风险和重置风险。如当一方不足额交收时,另一方有可能收不到或不能全部收到应得证券或价款,造成已交付的价款或证券的损失,这就是本金风险;违约方为购得股票或变现需再次交易,因此可能遭受因市场价格变化不利而带来的损失,这就是重置风险。流动性风险这是因交易一方不能及时履行交收责任而造成的。同信用风险比较,流动性风险是交收的时效性不够而引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一般不会产生本金亏蚀,但会增大重置风险,给守约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资产是讲求流动性的,如果所购得的证券或帐面上的现金不能动用,会极大地限制所有者的资产支配权并给其带来损失。实际生活中,如果一方不能及时交付证券或价款,造成其对手所得证券不能及时卖出,或者价款不能及时动用,守约方往往为了保证其他合约的履行,而到市场上变现其他资产、拆借资金或证券,不仅被动且增大了成本。操作性风险它是因结算运作过程中的电脑系统或人为的操作处理不当而导致的风险。过去实物股票结算中,由于手工处理较多,存在严重的操作性风险,特别当交易量突然增大时,极易造成交收延误。证券无纸化后,手工操作已大为减少,但不能忽视因电脑自身软、硬件故障而导致的结算延误。系统性风险受上述三类风险的影响可能不止一、两个当事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有时可能对整个证券业、甚至整个经济领域产生连锁性的不利影响,这时市场就会产生系统性风险。逐笔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每一笔交易成交后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进行一次交收,它可以通过结算机构进行,也可以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