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走私罪的界限应该说是相当明确的,前者是违反国内市场交易管理法规,在国内市场上进行倒买、倒卖特定物品的行为;后者则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和边防检查,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决定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密不可分,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把国内市场的物品销往境外或者把境外市场的物品带到国内倒卖,这样就会发生两罪的牵连问题,易引起司法实践认定上的混乱。笔者认为本罪与走私罪的区别不在于非法买卖的物品是否走私物品,而在于侵害的是什么客体。在国内市场上倒卖走私物品的,如果属于其他条文明文规定的物品,其行为涉及的问题则属于走私罪与该罪的牵连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如果属于非法经营罪规定的物品,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贩卖走私物品人事先与走私犯通谋的情况下,应当将这种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走私物品的行为视为走私罪共犯规定的“其他方便的”行为,这种非法经营者均构成走私罪的共犯,而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除此之外,行为人间接或从走私人(包括其共犯)以外的人那里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而贩卖,或者在内海、领海以外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行为,一般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