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环保手续。

加工型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审批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新、改、扩建项目按以下流程办理环保手续:取得经济主管部门(经信委办理改扩建项目立项,发改委办理新建项目立项手续)批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项目可以自行填报)→镇环保科预审→报有审批权的环境管理部门审批(登记表项目报所在地环保分局审批、报告表和江阴有权审批的报告书报江阴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审批,无锡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报告书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取得环评批复后办理规划、国土和建设等手续→投产后申请环保验收→发放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