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的申请,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程序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雇佣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受伤的赔偿责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从以下几点可以确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首先,形式上,双方订立有口头的雇佣协议。2010年10月底,在工作休息的间隙,被告曾向原告及其丈夫等人表达了要求原告等人帮其修缮房屋的意思表示,当时原告等人便答应了被告的请求。第二天,原告等人便前往被告家中为其修缮房屋。当时,双方约定原告等人为点工,原告工资为50元一天。对此,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已经予以证明,因此原被告之间已具备雇佣关系的形式要件,及口头雇佣协议。其次,实质上,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其提供劳务,修缮房屋,被告则为原告提供的劳务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的安排,为其修缮房屋,同时也是两被告向其支付工资,具体为50元一天。最后,本案中原告系维修两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且对原告的雇佣意思表示也系两被告共同作出,因此,两被告均为次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对原告的损失,两被告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可以看出,本案原、被告之间雇佣关系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2014年度细分行业报告汇集制造行业报告互联网行业报告农林牧渔行业报告任。”两被告应当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中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被告应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作为雇主,被告理应遇见在修缮房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但被告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范危险的发生。被告既没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也没有对原告等人的施工行为进行警示,提示原告等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甚至要求原告等人在天黑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原告从房屋上摔下真是发生在天黑之后。因为天黑看不见,原告才不慎从楼上摔下。原告对该伤害的发生不存在重大过失,更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原告所提各项请求于法有据。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伤残。现今,原告因所受伤害瘫痪在床,一切生活起居均需专人护理。因此,根据原告伤情情况及被扶养人情况,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后期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请求。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对于自己摔伤不存在重大过错,更不存在主观故意,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