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王某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具体案例张先生于2006年7月到某私营企业工作,职位是操作工,工作一个月的时候,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将手臂压伤。企业在支付了王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张先生认为,企业还应当另行支付一些赔偿。协商时遭到单位拒绝。单位认为,公司有明确的规章支付,入厂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个月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王某由于在试用期内受伤,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享受工伤待遇。那么,王某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企业说法正确吗?该公司以员工还在试用期为由拒绝赔偿是违法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公司认为“试用期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确立试用期的目的是给职工和用人单位一个相互考察适应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他方面如工资、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都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因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