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一事不再理在我国又被称为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约束性原则。该约束性原则的目的在于,避免被告应诉的负担过重、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因矛盾判决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等。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

1、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否相同。

判断是否重复诉讼,首先就是要看当事人是否相同。如果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不同的,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复诉讼,因为民事诉讼是一种“只要达到纠纷相对性解决之程度即可”的纠纷解决手段。

2、前诉与后诉的审判对象(请求对象)是否相同。

如果前诉和后诉在审判的对象(诉讼上的请求、诉讼标的)上是相同的,那么后诉就会因为构成重复诉讼(一事再理)而被法院予以拒绝。

3、前诉与后诉在主要争点上是否是共通的。

如果前诉与后诉在其主要争点方面是共通的,那么后诉的提起也同样应被视为重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