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清算报告、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未经清算的企业不得注销。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