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直接和用人单位协商即可,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