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97名犯罪嫌疑人(大陆65名、台湾32名)被押解回中国大陆,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第二看守所。根据马来西亚警方移交的物证和大陆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截至目前,已初步查清这97人分属5个犯罪团伙,基本查清其中4个团伙的主要犯罪事实、作案手段、组织架构、交易资金账户及相关电子证据,32名台湾嫌犯对实施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另一团伙因其他20名台湾嫌犯已经被遣返台湾,调查工作遇到困难。通报指出,由于一批台湾“金主”、骨干成员在逃,给公安机关开展查证、核实、追赃等工作带来一些困难。部分在逃“金主”、骨干成员销毁电子证据、转移赃款,一定程度影响了全案办理进度。本着有利于打击犯罪、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大陆公安机关邀请台湾代表团来大陆,就案件侦办深入沟通情况,提出协助办案请求,交换有关证据材料。据介绍,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大陆司法机关将32名台湾犯罪嫌疑人与大陆犯罪嫌疑人同等对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大陆司法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告知台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台湾犯罪嫌疑人也已签署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台湾犯罪嫌疑人在马来西亚向大陆群众拨打电话,冒充公检法机关实施电信诈骗,大陆司法机关将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协商会谈期间,多名深受电信诈骗之害的受害人赶到珠海,要求向台湾代表团表达严惩犯罪嫌疑人、协助追回被骗财产的强烈诉求。72岁的郭女士来自北京。2015年8、9月份,以台湾人员为首的诈骗团伙以“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为名,假冒公安和检察机关人员,一步步诱骗她将200万元汇入指定的“安全账户”。“我是一个癌症患者,这是我看病救命的钱,全部被骗走了……现在没钱治病,我不知道还能活多长时间,天天以泪洗面。”郭女士提起被骗经过,几乎泣不成声。“我希望台湾方面把这些骗子交给大陆,让他们受到法律惩罚,让我们这些受害人得到一点小小的安慰,也让他们不能再骗更多的人。”“这些犯罪分子骗走了我们的血汗钱,一定要把他们抓回来严惩。”58岁的广东阳江退休工人刘女士说。2015年11月,她攒了几十年、本来打算给儿子结婚用的20多万元积蓄被骗走,现在已是倾家荡产、深陷困顿之中。38岁的湖南长沙人罗女士今年3月被骗走12万多元。“这笔钱是我辛辛苦苦攒了十几年的血汗钱,我每个月工资才2000多块钱,现在我还不敢告诉老人,怕他们受不了,只能自己承受痛苦……”“我想说的是,每个人生活都不容易,我希望台湾方面真正理解我们这些受害人的痛苦,配合大陆方面共同把事情处理好,给我们一个公道,返还我们的损失。”罗女士说。同时,一些在大陆的台湾人士也对两岸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犯罪高度关注。珠海市台商协会常务副会长简廷在说,那些受骗的大陆群众一生积蓄或者养老钱都没了,的确是非常凄惨,“对于这样的事情,一定要杜绝”。“电信诈骗不仅危害大陆民众,对台湾也产生危害。电信诈骗在台湾存在相当久了,我的一个朋友就被骗过。”珠海市台商协会创会会长施清枝说,“只要是犯罪,在哪里犯罪就应该在哪里接受处罚,才能杜绝电信诈骗行为,才能使老百姓财产安全得到保护。”施清枝还表示,“现在台湾被外界称为‘诈骗天堂’,被认为靠诈骗发展经济,我认为是相当羞耻的事;对于那些诈骗分子的家长来说,如果调查属实,他们也会感到羞耻。”“站在台湾人民的立场,我对‘诈骗天堂’的这种形象也很心疼。”简廷在说,“不管是电信诈骗还是其他犯罪行为,既然两岸都是法治社会,对不法分子都不会容忍。相信经过两岸一起努力,能防止这些不法行为再发生,这是我们的一种期待。”诈骗罪怎么认定: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虚构。“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某种客观事实,使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出财物。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