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勘验人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