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发学生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

在校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具体原因很多,但经分类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没有正确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而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一是体育课上的人身伤害;二是实验课上的人身伤害;三是老师体罚导致学生伤害;四是学生在课堂上嘻斗引起的人身伤害。

(二)在课外活动过程中,学生之间相互追逐打闹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这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要发生在学生之间一起玩耍打闹之中。

(三)学校对其建筑设施在管理上不尽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主要表现为教学设施的倒塌、坠落,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等。

(四)学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侮辱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自杀事件。个别教师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对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管教方法简单粗暴,体罚甚至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思想压力过大,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一时想不开而自寻短见。

(五)第三人进入校园打骂学生,校方没有履行好保护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二、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主体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体,是指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受害人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加害人。从法律角度来讲,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体可分为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两种。

(一)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学生、依法由受害学生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学生的近亲属。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的学生,既有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在小学学习的小学生,也有在中学学习的初、高中青少年和在大学就读的成年人大学生。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满十八周岁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