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是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1.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是当事人双方;

2.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方法的合法性;

3.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