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