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产权根据具体情形,参考如下法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父母而言,应在出资购房时,对出资的性质、对象等予以明确说明,甚至要以签订协议、办理公证等形式加以确认;对于子女来说,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若出资为借贷性质的,应明确告知配偶一方,并应由其签字认可;若出资为赠与的,夫妻双方也可通过财产约定的形式,对房屋的归属等予以界定。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离婚时,一方提出购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非父母赠与。实际上,究竟是否向父母借款法院难以确认。因此,法院在碰到这种情况时,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先根据相关规定,对涉案的房屋进行分割,然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从债务承担方式的角度考虑,当事人婚后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银行的债务。既然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不动产的产权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