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补偿金分析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实施时间为1995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上述二法规定在计算经济金年限计算上略有不同,应分段计算。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因此自1996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李某的工作年限为11年零4个月。按规定,应支付其12个月的工资做为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自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李某的工作年限为7年零一个月。按规定,应支付其7.5个月的工资做为经济补偿。案例职工李某1996年9月1日于B企业就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其工作岗位为某部门经理。14年末,B企业因生产经营调整,决定取消李某所在部门。14年12月31日B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自15年1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李某在B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其18.5个月的工资做为经济补偿金。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对经济补偿金计算提出异议,认为B企业应支付其19.5个月的工资做为经济补偿。李某的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综上所述,B企业应支付李某12 7.5=19.5个月的工资做为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