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通知义务包括哪些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体系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负责商标评审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裁决权;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的工作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构成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和商标保护的行政体系。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权:(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三、受理评审申请(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已无)(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已无)(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六)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七)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八)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评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