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方代表主持,由验收小组在当地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完成验收,验收小组的成员包括建设方、监理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