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