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否由股东会审议,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可由公司章程来规定。是否需要审议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