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具体的规定,注册商标第21类包括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