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行政诉讼,开庭日在三日前通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答:符合法律程序,《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及解释中没有规定开庭前提前通知当事人的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因此,法院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